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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商标注册注销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抚州春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3 08:29:40

商标注销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方式,所谓的主观形式,就是商标拥有者自己主动提出放弃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注销商标的申请。那么抚州商标注册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一、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资源申请放弃其商标。这种注销商标的方式由于是商标拥有者自愿提出的,因此要提交商标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且获取他们的同意才会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注销。

二、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过,宽展期也已过,但是商标拥有者仍然没有提出相关的续展申请,也没有及时地缴纳商标的费用,这时商标权无论是不是拥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注销也会自动生效。因此如果不是想放弃商标权,在一定的限期内应该及时地进行商标续展的工作。

三、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或者是公民已死亡,但是在法律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人要求继承和重新注册商标,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要自愿申请商标注销,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注销申请书及《商标注册证》,让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和合营各方或者合营者承诺出资的资本总额。但你知道超额认购注册资本的风险吗?让我们看看。

一、超额认缴注册资本的风险是什么?1.超额认缴注册资本的主要风险是股东不一定缴足注册资本。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购制。也就是说,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大小和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须在章程中载明。2.因此,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约定。

二、注意认缴公司注册资本

1、订阅时间越长越好。认购金额、认购期限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认购期过长会使合伙人对公司的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确定认购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实收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只能认缴而不能实缴。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同时在认缴的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只承认不支付”会影响公司的诚信;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企业不履行承诺付款的,主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单”向社会公布,甚至写入全国网络“黑名单”。导致“一次违法,处处限行”。

3、不花钱就能注册公司的想法是错误的。”“零元”不能注册,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为了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还需要场地、设备、员工等。一家公司不花钱就不可能经营。注册资本过多的主要风险在于,所有股东不一定都会承担认购义务。如果公司与股东约定的承诺期限较长,无疑有利于公司此时的发展。如果公司在完成认购义务后盈利,任何股东都可以参与年度分红。

很多人在想,我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对我有什么用?下面我们就来理一理商标注册对我们有多重要。

1、品牌创建——“品牌”就是知名度,利于提高消费者认知,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例如大家都熟悉的一个品牌:iPhone(苹果),我想应该没有人会不知道苹果的商标是什么,那就是缺了一口的苹果。在苹果牌下的产品有很多,手机、电脑、iPad、显示器、服务器等,当大家见到这些产品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哪个牌子的产品,可当大家看到这些产品上那缺了一口的苹果标志的时候,一眼就能断定这些是苹果牌下的产品,瞬间就会让这些产品的价值飙升,所以,能让消费者记住的不只是一个品牌,而是能代表这个品牌的商标。

2、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巨额赔偿。就是说即使你使用了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一旦有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成功,该商标之前的使用人反而不可以再使用这个商标,这就失去了该商标的使用权。所以,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有多久,只要它还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一旦有人将该商标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属于别人。未注册商标的还有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和它们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了侵权行为。一旦侵权,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受到该有的处罚,赔偿经济的损失,就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有益于公司在上市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当然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将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者的无形资产。

4、价值交换——商标是可以进行商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无形资产。

5、通行证——网络宣传营销及进入驻电商平台的必要条件。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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